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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6/4 14:34: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工作报告确定的“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重点民生工作,确保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我市印发了《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及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帮扶弱势群体、困难群体、低收入群体,统筹提高不同群体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发挥政府调控职能具有重要作用。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具体为:

  (一)关于提标幅度。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提高4.5%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6.5%以上,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保障标准差距,始终保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我市将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600元,增幅5.3%;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080元提高到4356元,提标幅度6.8%。城市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741元提高到780元,增幅5.3%;农村特困人员分散救助供养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5304

  元提高到5664元,增幅6.8%。同时,按要求将城市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月684元调增为每人每月72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年4896元调增为每人每年5227元。

  (二)关于执行时间。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切实加强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全面开展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低保救助和特困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者供养;对已在册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关于资金保障。《通知》要求,财政部门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确保及时发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是今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实事,是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及经济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民政部门要及时制定提标工作落实方案,精准核算救助对象保障金。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及时共享全市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开展社会救助及其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确保精准救助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通过建立跨部门信息比对,已开展核查社会救助及其申请家庭的工资、养老金等收入情况,家庭房产、车辆等家庭财产情况,办理工商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等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提标的各项工作准备,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市民政局将按照市政府要求,采取召开推进会、重点督促检查等方式,推动各地科学、准确、规范落实好这次提标工作,把好事办好。

文件链接: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8〕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