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丹东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及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低保调增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二)农村低保调增标准。由每人每年40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356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调增标准。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7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80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调增标准。分散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30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664元,集中救助供养标准保持每人每年7020元不变。
此次调标所需保障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调增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城乡低保标准120%确定。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月684元调增为每人每月720元。
城市低收入家庭(原城市低保边缘户)的其他救助项目继续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47号)执行。
(二)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年4896元调增为每人每年5227元。
农村低收入家庭(原农村低保边缘户)的救助项目继续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丹东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8〕54号)执行。
三、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从2018年7月1日开始,对新申请低保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按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在册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是我市2018年重点民生实事,是省政府对各市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市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制定提标工作落实方案,精准核算救助对象保障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及时共享全市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机制建设,实现准确保障。各地区要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低保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实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扶贫对象信息跨部门共享,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地区要充分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提标的各项工作准备,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省民政厅。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