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18〕19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税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理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财权和事权关系,促进高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现将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确定的基本原则
比照市对县(市)区财税体制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按照省、市政府对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要求,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基本原则是“比照县区,滚动发展,适度补助,自求平衡”。
二、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丹政发〔2010〕28号)精神,高新区预算管理级次主体为高新区管理工作委员会,管理模式参照我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设立一级财政,一级国库,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管理。
(一)高新区收入范围。
1.一般预算收入包括: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不含按中央规定继续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跨省、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及中央待分配收入)、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与高新区承担事权相统一的各项区级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2.基金收入包括:在高新区管辖范围内,与高新区承担事权相统一的各项区级基金收入。
3.在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与事权相统一的其他区级财政收入。
(二)高新区支出范围。
市政府确定的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事权支出责任。
(三)高新区上解市级财力的确定。
比照现行市对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体制,以高新区当年全部税收收入为基数,以57.3%为上解市财力比例(其中包括上解省五税38.1%部分),确定高新区当年上解市财力额度。市对高新区当年上解市财力增量部分按20%给予返还。
(四)高新区国库业务管理的确定。
高新区国库的级别为区级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直接经理。市级财政对高新区核定资金留解比例,各项财政资金实行直接划拔调度。高新区根据其收支预算和收支情况自主办理财政收支业务。
(五)高新区财政收入征管权限的确定。
高新区税收征管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等由市税务部门具体负责。在税收政策未明确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之前,高新区非税收入由高新区执收执罚单位负责征收管理。
三、市对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一)市对高新区财政实施单独核算和日常监管。
市级财政对高新区的体制补助(上解)、税收返还、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调度、体制结算等方面,单独核算直接下达。市级财政负责对高新区的财政预、决算进行审核备案,对财政业务进行日常监管。
(二)收支基数的核定和划转。
根据高新区的财权事权范围和现行市对区的财政体制,按照“财权事权统一、财随事走”的原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局和高新区财政局按相关要素共同测算分劈收入基数、体制补助(上解)、税收返还、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和各项支出基数等,核定财力划转基数,财力划转通过市对下年终结算进行处理。
(三)关于政府债务的核定和划转。
将高新区政府债务划分为历史债务和新增债务,对于历史债务即为划转前形成的债务,要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和高新区之间进行合理划分;对于高新区的新增债务,由高新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1.收支预算编制。高新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负责编制高新区收支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2.收支任务管理。市级财政对高新区财政收支将比照县(市)区单独下达、单独调度、单独考核。
3.专项资金管理。高新区财政体制运行后,高新区在向上申报专项资金时,直接对口市级部门;市级财政将对高新区直接下达各项财力补助、专项补助等指标。
4.财政指标统计。由于高新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因此各项财政指标在计划单列的基础上,并入相关地区统一合并反映。
5.财政决算编制。预算执行结束后,高新区直接与市级财政对账、办理结算;编制高新区财政决算。
6.体制运行时间。高新区财政体制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在高新区一级国库正式运行前,边境经济合作区要对高新区继续使用安民镇国库,给予积极配合,确保高新区内社会各项事业的稳定和发展;2018年7月1日后,高新区国库正式运行前,发生的财政收支业务,按新体制做调账处理。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则相应进行调整。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