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18〕1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机动车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控制,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我市机动车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低排放控制区为:丹东市城区面山以南,五道河以东,滨江路以北,曙光路以西区域。丹东市新城区黄海大街以东、国门大道以南、鸭绿江大街以西、中心北路以北、体育馆周围区域。东港市东起青年路西到仁达路,南起人民大街北至迎宾东大街西大街区域。宽甸县阮国长大街以南,董鄂妃街以北,天桥沟路以东,花脖山路以西区域。凤城市凤山路以南,苗克秀街以北,石桥路以西,邓铁梅路以东区域。

  二、达不到国1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3标准的柴油车(黄标车)禁止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行驶。

  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车辆不受低排放控制区禁行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五、在用机动车达到的国家阶段排放标准,依据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http://www.vecc-mep.org.cn)或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车型库查询结果确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标区的通告》(丹政发〔2017〕26号)同时废止。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18/6/29 10:16: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