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18〕1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

市与县(市)区分享体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顺利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实现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换,妥善处理好市与县(市)区间利益分配关系,现对我市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市)区分享体制予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18〕5号),环境保护税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市以下分成的环境保护税城市区征收部分作为市本级收入,三县(市)征收部分作为县级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市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18/4/27 15:39: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