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17〕34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6号)精神,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丹东新一轮全面振兴,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在经济建设领域,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丹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科学实施,统筹推进。从我市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

  丹东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三)审查标准。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有序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1.设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1),指导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1)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协调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有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拟定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结果报备、存量清理、定期评估、审查考核考评等相关配套措施。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发文以市物价局行政用章替代。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12月份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各单位可在丹东市物价局官方网站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下载表格和上报相关资料)

  (3)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的内部工作程序,不断强化外部执法监督,主动协调处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在处理信访投诉或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有关妨碍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意见,由联席会议共同商议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经研究认定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以联席会议名义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应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并于2017年9月底前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相关文件、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张毓曌,联系电话:3177237)。

  2.明确政策制定规范。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

  (二)注重增量审查,有序清理存量。

  1.规范增量。

  (1)政策制定机关从2017年10月起,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由起草部门负责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形成《丹东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详见附件2),与文件一并提交审议,多家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同时政策制定机关要积极探索审查方式和方法,确保依法行政,推动制度不断完善。

  (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填写《丹东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详见附件3),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部门:政策制定机关)

  2.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2017年9月起,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填写《丹东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详见附件4)和《丹东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详见附件5)。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责任部门:政策制定机关)

  (三)积极推进实施,定期评估完善。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增量政策措施开展一次集中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责任部门:市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政策制定机关)

  五、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健全市场竞争机制。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

  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市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向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汇报,并配合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倡导公平竞争理念,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政策制定机关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责任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附件:1.丹东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丹东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3.丹东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

  4.丹东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5.丹东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丹东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何志勇 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于永先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文艳 市物价局局长

  周 玮 市法制办副主任

  孙 波 市商务局副局长

  唐庆跃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赫英庆 市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孙继军 市物价局副局长

  王晓宏 市发改委副主任

  田立新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郭 辉 市教育局副局长

  宋 辉 市科技局副局长

  乔征新 市经信委副主任

  王延斌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明玉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韩宝良 市环保局副局长

  镡晓维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刘同江 市交通局副局长

  胡成波 市农委副主任

  卢岫生 市水务局副局长

  刘晓宇 市文体广电局副局长

  于永超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侯 鲲 市国资委副主任

  刘少全 市地税局副局长

  葛 蔚 市质监局副局长

  陈安林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滕世明 市营商局副局长

  宋传敏 市金融办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局长马文艳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附件2丹东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doc

附件3丹东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汇总清单.doc

附件4丹东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doc

附件5丹东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或废止类)汇总清单.doc

发布时间:2017/9/22 8:54:00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