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17〕27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丹东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

  为保护丹东机场净空安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民用机场飞行技术标准》(MH5001-2013)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丹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km,跑道两端各20km的范围内,具体指东经124.18°,北纬40.23°起始,向东经密灌-祁家沟-金山湾站至东经124.41°,北纬40.23°,向南经通天沟大队-太平沟-东窑街至东经124.41°,北纬40.14°,向西经中朝边境至东经124.18°,北纬39.83°,向北经小刘家屯-前阳-脉起山-高家堡-徒坎岭至起始点所形成包含的范围。(详见附件1、附件2)

  二、禁止在上述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4.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5.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6.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7.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8.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9.禁止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丹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养鸟类和升放飞行物的通告》(丹政发〔2010〕26号)同时作废。

  附件: 1.丹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2.丹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详细范围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7号(法制办)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丹东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通告(附件)sd.doc

发布时间:2017/8/1 15:03:00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