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17〕26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标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机动车污染的防控,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设置环保绿标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为环保绿标区:
丹东市城区面山以南,五道河以东,滨江路以北,曙光路以西区域。
丹东市新城区黄海大街以东、国门大道以南、鸭绿江大街以西、中心北路以北、体育馆周围区域。
东港市东起青年路西到仁达路,南起人民大街北至迎宾东大街西大街区域。
宽甸县阮国长大街以南,董鄂妃街以北,天桥沟路以东,花脖山路以西区域。
凤城市凤山路以南,苗克秀街以北,石桥路以西,邓铁梅路以东区域。
二、禁止未取得环保绿色标志的机动车辆在环保绿标区内行驶。
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车辆不受环保绿标区禁行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行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的通告》(丹政发〔2012〕14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第二批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的通告》(丹政发〔2012〕43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标区的通告》(丹政发〔2013〕25号)同时废止。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