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14〕2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丹东浪头机场
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为保护丹东浪头机场的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丹东浪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在丹东浪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三、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四、机场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扰乱。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五、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应通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查处。
六、凡从事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妨碍机场管理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