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14〕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单位或个人,应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储存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禁止设库或在居民区、住宅内等场所存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烟花爆竹,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重要军事区域;
3.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库区、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7.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8.国家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9.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及街道办事处或物业公司划定的燃放地以外区域;
10.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以外的其他城市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每年腊月二十至农历二月二,全天时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如因婚丧嫁娶、庆典等活动确需燃放的,应到属地派出所登记燃放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责任人,在早8时至晚20时时段内燃放。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烟花爆竹说明正确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2.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3.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5.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七、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2月14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丹政发〔2011〕8号)同时废止。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