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32号建议的答复
鄂秦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边境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收入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规定:规范津贴补贴后,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根据文件精神,只有国务院或人社部、财政部可以批准设立津贴补贴项目。省级地方政府经国务院同意可以调整地方津贴补贴标准,市级以下地方政府无权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一、关于“补齐短板”提高地方津贴补贴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经向上级政府财政、人社部门了解,下一步国家将实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届时市政府将积极争取上级政府给予支持,一并解决我市地方津贴补贴偏低问题。
二、关于争取丹东地区全境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建议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国家依据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两方面指标评价县级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环境的艰苦边远程度,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和类别。市政府将在年底前通过省财政厅、人社厅帮助向国家财政部、人社部反映丹东地区实际情况,争取丹东地区全境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关于执行地方边境补贴的建议
目前,国家没有设立“边境补贴”工资项目,但是,根据省财政厅协办意见,我省正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制定边境地区边民补助的有关政策,待省里文件下发后,市政府将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落实好边境地区优惠政策。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