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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严格管理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行为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6/1 14:32:00 来源:丹东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

何晓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管理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行为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您的建议对规范我市宅基地管理工作有着较大的实际参考意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出了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的明确要求。目前,国务院已选取33个县市作为“三块地”改革的试点地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已经进入试水期。在此种形势下,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要务即是严格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严控农村宅基地违法流转、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下一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做好准备。为有效遏制农村房屋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非法流转问题,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2016年我局印发了《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丹国土资字〔2016〕15号),《通知》对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一是严格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和布局规模的管控;二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政策,规范宅基地使用标准和审批程序;三是认真执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有关政策,严控农村宅基地违法流转;四是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是严格控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以前造成农村房屋违法买卖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房屋产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分属房产和国土两个部门管理,存在信息不对称、把关不严格等问题,导致个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的房屋办理了房产证的情况发生,为国土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带来了压力。自开展不动地产统一登记以来,我们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对宅基地转移登记规定的要求,坚持“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严格把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登记。一是依法继承;二是分家析产;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四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通过严把不动产登记环节,进一步压缩了农村非法买卖房屋的空间,保障了群众的权益。

  三是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近年来。我局通过举办“4.22地球日”、“6.25土地日”等专题宣传活动,参与“5.15政务公开日”、“12.4宪法日”等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涉及农村宅基地及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各县(市)局在开展相应宣传活动的同时,更深入到农村基层向广大村民普及宅基地审批程序以及不动产登记流程,重点就农户如何获取宅基地、怎样按照要求建设农房、如何办理权利证书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释疑,使宣传真正做到深入人心,形成自觉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此外,我们还重点加强对镇、村两级干部的培训,由镇、村干部在日常工作时加强对村民的法律知识普及,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主办单位:丹东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