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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健身行业协会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5/2 15:16:00 来源: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

房华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健身行业协会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工商局第一时间召集环保、体育、广电台等部门研究对策,经协商,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规范健身行业。

  一、协助健身会所和健身俱乐部成立健身行业协会

  各健身会所、俱乐部自愿参加,成立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制定协会章程、提出成立协会请示,上报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上报市民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体育社会团体协会(独立法人单位)。协会成立后,由协会内专业人员管理专业的事务,将对地区健身行业有序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严把环评准入关

  在健身场馆类项目环评审批中,环保部门将进一步严把环评准入关,在项目施工、运营中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健身场馆类项目污染物达标,促进我市健身场馆类行业和谐发展。

  三、提升健身行业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就当前问题工商部门已经举行健身行业经营者培训,使经营者从法律的角度了解什么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办卡不退不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等。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不能以霸王条款、格式条款来限制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办理了预付卡,仍有要求退款的权利。

  四、加大对健身行业的行政指导力度

  当前,健身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用霸王条款来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虚假及夸大宣传、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针对上述问题,工商部门于2017年4月25日,集中约谈了5家健身行业经营者。相关负责人向经营者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健身行业目前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中包括“霸王条款”“虚假或夸大宣传”“办卡容易退卡难”“拒绝返还预存款”等,并提出如下要求: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2.守法经营、诚信经营,避免过度营销;3.采用预收款经营模式的,要与消费者者签订书式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含有霸王条款;4.经营者完善销售合同;5.合同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6.消费者提出合理退款要求的,经营者必须退款,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五、加强健身行业广告监管,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加大对健身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围绕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印刷品广告开展重点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虚假违法广告,及时责令整改。加大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对监测、检查以及群众举报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通过舆论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将继续在丹东广播电视台《第一传媒》、《政风行风视点》等栏目对有关促进商家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行业服务质量的案例进行报道。同时多部门进一步密切合作,曝光劣质服务,选树优秀典型,向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对商家深化守法意识,促进健身行业规范管理诚信经营。

  七、对于违法的经营者给予立案查处

  如果经营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将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达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目前,市工商局已查处一起健身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退款请求故意拖延的案件。

  主办单位: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