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丹东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与海内外各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海内外各界人士资源优势,推进我市经济国际化现代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丹东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5章共15条,具体突出了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市政府经济顾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经济顾问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关心支持丹东经济和社会发展,愿为丹东振兴和发展出谋划策,并且身体状况较好,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精力和时间。
二是规定了聘任程序。规定经济顾问正式聘任前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聘书。对聘任时间及解聘做出了明确说明。
三是确定了经济顾问的职责、权利、待遇和工作方式。经济顾问在海内外宣传丹东,推介投资环境,积极帮助开展招商引资和智力引进工作,协助丹东进一步拓宽海内外经贸渠道,支持本地企业发展的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重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四是说明了经济顾问的联络和管理方式。市政府经济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定期向经济顾问寄送丹东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料,并协调市领导或有关部门定期对经济顾问进行走访慰问。
三、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向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在征求意见后,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办法》可公开发布。
丹东市商务局
2018年6月5日
文件链接: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