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推进丹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规范和指导我市普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的依据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2016﹞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丹政办传〔2017〕49号)
二、普查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开展的重大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丹东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本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1、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2、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丹东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五)普查经费
(六)普查质量管理
(七)丹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三、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号)要求,市普查办组织拟订了《丹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下发了《关于征求<丹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经与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委等十七个责任部门反复沟通,最终明确了部门分工,形成了一致意见。
丹东市环保局
2018年3月22日
文件链接: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