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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
市与县(市)区分享体制的通知》文件说明

发布时间:2018/4/27 15:42: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税开始计征。目前,省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18〕5号),明确省以下环境保护税为省与市共享收入,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成。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市以下环境保护税收入预算级次的确定说明如下:

  环境保护税的前身是排污费,排污费收入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实行属地征收、属地入库,中央、省、市按总额1:1:8比例分享。我市城市区排污费全部为市本级收入,入市级国库,三县(市)排污费为县级收入,市级不参与分享。2017年以前排污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支出。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17〕28号),2017年1月1日起,排污费取消专款专用的规定,改为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可统筹安排相关领域支出。

  近三年,我市排污费收入情况:2015年地区2222万元,市本级1294万元;2016年地区1911万元,市本级1028万元;2017年地区2595万元,市本级1669万元。据地税部门反映,2018年我市环境保护税收入预计与以前年度排污费收入规模总体持平。

  为与原排污费预算级次相衔接,因此确定我市市以下分成的环境保护税城市区征收部分作为市本级收入,三县(市)征收部分作为县级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文件链接: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市与县(市)区分享体制的通知  (丹政发〔201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