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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8/3/26 11:27: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距今正好满10年。2017年10月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2017年12月29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辽政发〔2017〕59号)。为了贯彻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我市正式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方法措施,建立专项工作领导机构,保障该项工作圆满完成土地调查各项工作任务。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五大部分。

  (一)调查的意义

  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等情况,是提升土地参与宏观调控能力和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重要基础,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对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精准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查工作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土地权属调查。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对城镇村内部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开展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而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农用地(耕地)分等定级评价调查等。

  4.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一是建立市、县二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二是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5.数据统计与分析。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并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编制第三次土地调查分析报告,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市、县二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图集等。

  (三)调查时间安排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2018年,编制实施方案,组织技术政策培训;通过政府采购确定项目作业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国家陆续下发的土地调查统一底图,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5月30日前,完成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并上报省级核查;下半年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19年12月31日为调查标准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2020年,完成统一时点和地方调查成果验收,形成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并报省级验收。全市土地调查数据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四)调查保障措施

  市政府成立丹东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负责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各项工作。将本次土地调查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组成督导组,对各地区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调查经费由各级政府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分级分担,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五)调查工作要求

  各级调查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要按程序、时限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实行项目监理管理,对土地调查项目实施全流程监管,落实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明确当事人和责任人及其责任。

文件链接: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丹政发〔2018〕8号)